有罪推定

 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星期五天氣晴朗

作者——黃致豪

@所有犯罪的本質,都是荒謬的;尤其是當人拒絕去凝視、去思索、去反抗人的本質時。

@唯有脫離信念的漩渦,才有追求證據與事實的空間,也才能不被自己的偏見局限眼界與思緒。

@ 不是所有的犯行都是出自惡意,有些是出於無奈,甚至是傷痛,因為無法掙脫受困的命運,於是逐步走入黑暗。

@ 當律師所做的有罪量刑辯論,而不是無罪辯護時,更必須知道被告的生命脈絡,進而理解犯行的成因,才有機會說服法庭將他們視為活生生的人來看待,而不只是審判的標的物。

@ 代表公權力的執法者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、財產、自由或其他權利,必須恪遵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——無罪推定,唯有所有證據都超越合理的懷疑,透過嚴謹的程序與方法證明確實有犯罪事實,才能夠定罪。

@ 無罪推定就像鬼,聽過的人多,看過的人少。

@ 現實中的司法,往往是蒼白、無力,而形式化的——雖然它不必須如此,但當代各國在民主制度下的司法,確實都遭遇類似困境。

@ 寫作跟律師工作最大的相似處:

1兩者都繫於持續不斷地實踐;

2盡力到何種地步,只有自己知曉,最終也都必須面對自我的審判;

3以及,最終必須從實踐中面對不斷地挫敗與(或許)再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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